第一部教育法律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8-12-1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为了促进我国学科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标准,建立了中国的学位制度。《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标志我国教育开始走上依法治教轨道。1982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达了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公布之日正式施行。